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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2020应对措施之安装脱硫设备,船东如何破局?

发布时间:2019-01-24

1月21日(周一),中国GDP增速偏低拖累需求预期,但OPEC积极落实减产及美国石油钻井数量下滑带来利好,国际油价震荡趋稳。
 

WTI因美国马丁路德金纪念日休市无结算价;ICE.布伦特3月原油期货周一收涨0.04美元或0.06%,报62.74美元/桶。



 

按照MARPOL公约要求,在波罗的海、北海、北美以及美国加勒比海四大排放控制区(即ECA区域)内,船舶燃油的硫含量在2015年1月1日以后,不得超过0.1%;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除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全球其它海域船用燃油的最大硫含量不得超过0.5%(此前为3.5%)。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2 届会议(MEPC 72)于2018年4月9日至13日在伦敦召开,禁止不合规燃油的装载。
 

如果船上配备了按照第4.1条要求认可的等效系统,其在减少SOx排放方面和使用合规低硫燃油具有同等效力,修正案给出了相关的豁免规定。即船舶加装脱硫系统(EGC系统)。
 

EGC系统具有脱硫效率高、设备适应性强等优点。船舶在加装EGC系统后可以继续使用高硫燃料油,通过系统来处理船舶废气SOx。
 

有文章预计,在未来7年间,世界范围内约20%的船舶将。考虑到船舶脱硫设备安装的资本集中投入和融资的相对复杂性,需要尽快研究并形成可行的船舶脱硫设备融资解决方案。本文梳理下这类新型融资的相关问题并探讨潜在可行的融资方案。
 


 

方案一:银行贷款

从目前来看,最为简单可行的方案是船东的合作银行向船东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根据脱硫设备使用下船舶运营情况来看,贷款期限一般设置在2~3年,也正好匹配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担保或增信措施可以包括船东提供母公司或集团担保、出口信贷机构的支持等。
 

如拟安装脱硫设备的标的船舶产权明晰且未有抵押等权利负担,则还可考虑由船舶提供抵押、账户质押等进一步的增信措施。
 

如船舶已经抵押给融资银行,船东在此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与船舶融资银行协商沟通设备融资,对于银行而言,相当于增加了对于船东的授信额度和风险敞口,因此银行需在权衡还款能力、承受风险能力及综合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脱硫设备融资支持。
 

另一方面,若脱硫设备融资银行并非原船舶融资银行,则此等额外融资通常需要取得原船舶融资银行(即船舶抵押权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因为脱硫设备在安装到船舶上之时即成为船舶的一部分,很可能受制于原船舶抵押(具体需要取决于船舶抵押合同的相关约定),因此脱硫设备融资银行最多取得船舶的第二顺位抵押权。
 

在这种情况下,脱硫设备融资银行可以与船舶融资银行协商优先、劣后安排,从而更合理地分配收益分配。若脱硫设备融资银行希望取得更多的保障,则可以考虑与船舶融资银行进一步协调,通过签署债权人协议,由船舶融资银行先提供脱硫设备融资,此后由脱硫设备融资银行收购脱硫设备融资份额,这种结构有助于脱硫设备融资银行按比例获得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
 

但另一方面船舶融资银行可能会坚持作为担保管理人在担保权益分配方面占有主导地位。
 

方案二:融资租赁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在国内外航运市场上较为活跃,大量参与了各类船舶融资交易,在租赁结构项下的船东可以第一时间与出租人协商脱硫设备融资。如融资租赁企业尚未将标的船舶抵押给银行,则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融资提供方可以根据前述原则以脱硫设备租赁的形式自主决策提高整体融资金额。若融资租赁企业已经将标的船舶抵押给其银行,则融资同样须得到银行的同意和确认。
 

然而,通常来说,由于脱硫设备安装在船舶之后即构成船舶的一部分,由于权属的不确定性,租赁结构一般并不适用于脱硫设备融资。但是退一步讲,至少在理论上,脱硫设备的确可以由融资租赁企业持有并以租赁形式提供给船东使用,前提是租赁协议经过专业律师起草并明确脱硫设备的权属。
 

但如前所述,考虑到脱硫设备事实上已经装上标的船舶,一旦船东在脱硫设备融资项下违约,去除、处置脱硫设备非常困难且成本不菲。同时,租赁结构项下一般要求标的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脱硫设备的拆卸、转售并安装在其他船舶上的可行性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如船东在船舶融资项下违约,在船舶融资银行扣船并执行抵押权的过程中,提供脱硫设备融资的融资租赁企业虽有权延缓或分配船舶转卖所得,但在某些国家法律项下(如美国《破产法》项下)脱硫设备权属即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船东而难以保障融资租赁企业的权益。
 


 

其他替代方案
 

如船东无法通过银行信贷或融资租赁模式取得脱硫设备融资支持,则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替代方案。
 

1、在脱硫设备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应收账款保理的方式为脱硫设备提供融资支持。
 

在此情况下,先由脱硫设备供应商为船东提供延付支持,随后在其取得应收账款后转让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有追索或无追索的保理服务。此种模式的另一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
 

2、融资租赁企业持有脱硫设备,并与船东签署服务协议。
 

融资租赁业务可能会被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认定为信贷从而令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取得设备所有权,融资租赁企业此时可以考虑的替代方案是购入并持有脱硫设备,然后再与船东签署脱硫服务协议,通过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获取收益。
 

3、由船舶承租人提供脱硫设备。
 

在此种情况下,船舶承租人一般可以在租约项下加入抵销条款,一旦船东发生设备融资项下违约,则船舶融资人可以抵销部分或全部应付租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安排项下,建议船舶承租人的抵销权不限于特定船舶,而是扩展至所有从该船东租入的船舶,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各种融资方案从法律合规及可执行性角度来看,均各有利弊,笔者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船东应尽早与其合作银行、融资租赁企业及脱硫设备供应商等相关机构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置融资条件和机制,形成融资方和船东均能接受的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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