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集团发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布时间:2019-04-114月9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601008)(以下简称“连云港”)发布公告表示,江苏连云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集团”)作为连云港控股股东,特就其公司或其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连云港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
公告表示,连云港集团及连云港集团控制的企业因拥有如下海港泊位与连云港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
连云港集团持有东粮码头、新益港、新苏港投资、新海湾、新东方集装箱、新圩港的股权,由于上述公司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稳定盈利,所以将上述6家公司股权交由连云港进行托管,暂不将上述股权注入连云港,股权继续归属连云港集团。若上述公司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连云港集团将于上述公司第三年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一年内,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连云港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在此之前,连云港集团与连云港于2018年4月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继续有效,至上述公司股权转让至连云港或者无关联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方得终止。
对于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连云港集团将按照2006年10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中第二款相关内容继续履行。
除此之外,连云港集团还做出以下三个承诺:
1、在持有连云港的股份期间(以下简称“持股期间”),连云港集团及连云港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如出售连云港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业务或权益给连云港集团的非关联企业,并致使连云港集团丧失对该等资产、业务或权益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连云港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并保证连云港集团及连云港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进行上述出售或转让时,给予连云港的条件不逊于连云港集团向任何独立非关联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2、在持股期间,连云港集团承诺不以连云港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连云港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因连云港集团以及连云港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连云港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公司同意向连云港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连云港集团同意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其公司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连云港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