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1号)
发布时间:2019-08-1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印度辣椒粕进口。现将《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辣椒粕(Chilli spent)是指在印度生产的辣椒果皮,经溶剂萃取工艺提取辣椒红素和辣椒素后的副产品,不含辣椒枝、叶等其他组织的回填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辣椒粕必须来自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以下简称EIC)考核批准的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并由EIC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在GACC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检疫疫病
输华辣椒粕不得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昆虫、病害和杂草等有害生物以及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得带有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的一、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等。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企业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HACCP理念实施管理。
2.生产加工企业应将输华辣椒粕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避免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或被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输华辣椒粕应袋装运输,包装袋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得带有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辣椒粕的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每批输华辣椒粕的包装袋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等溯源信息以及“印度辣椒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辣椒粕应经EIC检验合格并出具“安全卫生声明”,且由印度农业与农民福利部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等信息。如输出前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shipment is accord with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gulations on importing India Chilli Spent,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ACC) and the Export Inspection Council (EIC)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Government of India,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EIC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及印度农业与农民福利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辣椒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不符合要求,作退回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或退回处理。
3.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处理。
4.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作除害或退回处理。
5.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处理。
6.发现产品来自非经GACC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处理。
7.发现包装袋未按要求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等溯源信息以及“印度辣椒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的,作退回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EIC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质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