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政策】1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发布时间:2020-01-08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6号
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水果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7号
关于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墨西哥香蕉进口。现将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8号
关于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9号
关于进口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0号
关于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中韩进出口甜椒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韩国甜椒进口。现将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1号
关于部分进口奔驰汽车存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风险隐患的警示公告
近期,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致函我署称,因零件设计偏差,部分进口奔驰GLE、GLS车型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后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的风险,部分车辆已经进入国内市场(共5332台,详见附件)。技术机构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上述问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通过加装紧固垫片可以有效消除风险隐患。
海关总署已要求各地海关暂停放行口岸库存的问题车辆,严密监督企业通过加装紧固垫片的方式实施技术整改,确认整改效果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同时,海关总署已督促企业主动联系用户,对已进入国内市场的问题车辆尽快按同等要求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用户也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400-8181188)或发送邮件(邮箱:customercare_cn@daimler.com)等方式联系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咨询。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关于部分进口奔驰汽车存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风险隐患的警示公告
0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2号
关于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11月18日,印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3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
关于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3号
关于接受体育用品用途暂时进境ATA单证册的公告
为支持我国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体育活动,依据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海关自2020年1月1日起,接受“体育用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对用于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及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接受体育用品用途暂时进境ATA单证册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4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阿根廷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鲜食葡萄进口。现将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13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5号
关于进口哥伦比亚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哥伦比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哥伦比亚鲜食鳄梨进口。现将进口哥伦比亚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13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哥伦比亚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6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97号
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自2019年12月16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8号
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0年1月1日(含当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9号
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本办法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通过验收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00号
关于解除日本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日本口蹄疫禁令,允许符合要求的日本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输华。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10年第45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自2019年12月1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日本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1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1号
关于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等5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等5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等5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1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02号
关于解除日本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日本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日本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自2019年12月1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日本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1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3号
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9年31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税则号列72189900项下产品时,“正方形截面的”商品编号应填报7218990010;“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商品编号应填报7218990090。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1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4号
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到全国。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
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2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6号
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12月12日通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共报告埃博拉病毒病病例3340例,其中死亡2210例,病死率为66.2%。2019年7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紧急委员会会议,宣布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19年10月18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维持该疫情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2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8号
关于公布准予延续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海关总署对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底的10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经审核,9家企业满足延续注册条件,决定准予延续注册(企业名单见附件1)。
截至2019年底,注册有效期届满,主动提出注销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1家,其注册资格予以注销(企业名单见附件2)。注销注册资格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口,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报关时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准予延续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告
2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9号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DDGS)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2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1号
关于2020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0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2020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2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
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2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
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实施。
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2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
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
2019年11月8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国出口的在中国屠宰的禽肉产品》最终规则,允许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8日正式生效。自2019年12月8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
3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5号
关于2020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19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2019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第二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均已超过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0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和第二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2019年12月24日起实施。
关于2020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3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3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
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3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3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
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附件)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自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
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3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0号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对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装、纺织机械、冷轧钢板等199个HS编码的商品,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不再实施进口检验监管(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3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
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自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3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2号
关于发布《牛结节疹病毒荧光定量PCR操作规程》等5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牛结节疹病毒荧光定量PCR操作规程》等5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水果和蔬菜中克百威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337—1995)等10项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批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牛结节疹病毒荧光定量PCR操作规程》等5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3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3号
关于广东西冲港口岸、梅沙港口岸关闭的公告
2019年12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西冲港口岸、梅沙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自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
关于广东西冲港口岸、梅沙港口岸关闭的公告
3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24号
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12月17日,印度尼西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392起非洲猪瘟疫情,系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12月26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4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5号
关于进口文莱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与旅游部关于文莱鲜食甜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文莱鲜食甜瓜进口。现将进口文莱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文莱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4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4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号
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税委会〔2019〕5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4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8号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兽医和植物卫生安全检验局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乳品进口。现将进口吉尔吉斯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4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4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0号
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有关要求的公告
2019年11月5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要求》最终规则,允许我国生制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产品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为方便企业全面掌握有关要求,保障我国输美鲶鱼产品贸易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
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有关要求的公告
4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1号
关于废止44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经复审,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检验检疫设备完好通用检查方法》(SN/T 1656—2005)等44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废止的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
关于废止44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