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干货】进出口海关滞纳金你最关心 —— “10 问 10 答”
发布时间:2020-02-12滞纳金作为海关督促纳税义务人尽快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一项制度,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提出,“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其后,《海关法》历经5次修订,都保留了滞纳金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对滞纳金予以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滞纳金的征收、减免做了进一步细化。滞纳金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纠正消极纳税义务人的滞纳行为起了积极作用。但从执法实践上看,部分纳税义务人对滞纳金的计征、减免理解得还不到位,故以“十问十答”做进一步梳理。
Q
1.什么是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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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关税条例》和《征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即对进出口活动中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海关在征收应缴税款以外,另行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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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滞纳金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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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为什么建立滞纳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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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海关建立滞纳金制度,主要是通过使滞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快履行税款给付义务。其目的是出于保护关税征收法律关系中公权力一方的征税权、督促纳税义务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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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滞纳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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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纳税义务人对占用国家税款的行为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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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纳税义务人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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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哪些情形要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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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租赁进口货物逾期申报纳税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逾期申报纳税手续、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少征漏征税款等情形的,应当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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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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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15日之内未及时缴纳的,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这里,要注意“加收”,对逾期缴纳税款加处滞纳金,是促使纳税义务人尽快缴清税款,并不能替代履行,纳税义务人仍然应当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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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进口货物逾期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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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可能对租赁进口货物概念不是太清楚,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租赁进口货物按其租赁支付方式分,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租金和分期支付租金;按其租赁期满处置方式分,可以分为复运出境、留购和续租三种类型。租赁进口货物逾期申报纳税手续滞纳金主要产生在分期支付租金、留购和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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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期支付租金的
第一期支付之后再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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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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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逾期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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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一般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需要在期限届满前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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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少征漏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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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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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滞纳金如何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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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计征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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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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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要素有3项,其中滞纳税款金额即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上的金额,计征比率为0.5‰,这2项要素都是比较容易确定的,滞纳天数的计算还是要做一下梳理。
滞纳天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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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来计算滞纳天数,期限届满之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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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若滞纳,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申报纳税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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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逾期申报的,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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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加收滞纳金。曾经申请延长期限并经允许的,以延长后的期限作为“规定期限”。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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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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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加收滞纳金。“应缴纳税款之日”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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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滞纳金有没有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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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绝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起征点是50元。根据《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滞纳金也有起征点,其起征数额也是50元。计征时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低于50元的就可以免予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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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拒不缴纳滞纳金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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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自滞纳金税款缴款书填发之日,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海关依照规定要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其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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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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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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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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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办理退税手续时,可以同时申请退还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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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等原因,或者发生货物短少情形,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考虑到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征收滞纳金虽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具有明显的惩戒作用。因此,依据《征税管理办法》,海关退税时不应退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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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滞纳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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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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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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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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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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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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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9.如何申请滞纳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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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网上申请滞纳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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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登录“中国电子口岸”
https://www.chinapo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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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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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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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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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联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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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海关事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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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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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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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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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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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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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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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对滞纳金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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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20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8号公告,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