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3.8亿元!阶段性港口降费标准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113月9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据了解,该通知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于3月6日联合印发,旨在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降低港口等环节收费标准的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通知原文
通知围绕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上下游合作、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等三方面内容展开,具体如下:
一是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二是加强上下游合作,共克时艰。
加强港航企业和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推动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费收取。
三是将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调查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落实降费政策。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3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确定了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其中,在减税降费方面明确表示,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