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该咋整?教你几招!
发布时间:2016-08-16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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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了5年来受案区域的海商海事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海事法院5年来受理的1075件一审海商海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问题,给出口方造成损失。
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解析下目的港无人收货的一些问题及法律建议。
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然而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收货人这方却因为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马士基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涉案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由此产生的运费和目的港合理费用,原告有权向托运人卓力电器公司收取。”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折合人民币5万元。
1、首先弃货的消息一般是从船公司处得到的确认,一旦国外客户确认弃货,要第一时间让船公司的国外代理发一份当地弃货操作方法的流程,因为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弃货的处理方法和要求都不一样。
2、第二需要尽量在目的港寻找其他买家,如果货值不高,在当地寻找其他买家可以尽量降低处理成本。
3、第三如果无法寻找到替代买家,当地货运代理还无法协助拍卖抵值,那只能根据货值高低选择是否退运。
需要注意一点,有些地区和国家就算收货人弃货,如果发货人要退运也要收货人的书面授权,这个比较难办。
更多时候,样品货值比较低的拼箱货,发货人都不会选择退运。
1. 托运人应谨慎寻找无船承运人,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缴纳保证金,仔细核对提单签发人落款与抬头是否一致,尽量要求使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对国外收货人要求指定无船承运人的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应向承运方要求取得正本提单并仔细核对提单样式,要求载明自己为托运人,尽量不用提单以外的单证运输方式安排海上货物运输。
2. 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买方无法以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义进行报关,避免托运人安排退还或托运人重新转卖货物时存在障碍;同时还可避免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到港货物被当作破产买方的财产予以处理的风险。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货方无反馈,也需依照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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