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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装运港和提单签发地为什么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6-10-09


问题

海运提单中,装运港和提单签发地为什么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呢?

讨论

1、提单签发地一般为办公室所在地,处理文件涉及的港口不止办公室所在地的港口

2、有的要求在第三地拿到单

3、还有的会涉及法律问题,例如在所在国的法律不符合签单的资格。

分析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但没有规定提单的装货港与签发地点必须一致。《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规定既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也适用于提单签发地在缔约国的情况,但也均未限制提单签发地。国际惯例对提单的签发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签发地点并没有限制。

实务中,虽然一直以来大多数提单均在装运港签发,但也有异地签发提单的情况。较为常见的是中间商为免去邮寄提单的麻烦而要求不在起运港签发正本提单,而是在其所在地签发提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信息传递速度远远高于纸质文件,有的船公司甚至可以应托运人要求,通过其电子系统直接在目的港签发提单,以便收货人提货。

意见

不论提单签发地如何变化,提单显示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不变,只是签发地(ISSUE PLACE)由装运港改成签单地。该做法在迎合实务需求的同时,亦不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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