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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外贸人请远离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坑”!

发布时间:2016-11-04
信用证是国际支付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下的制单原则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取得一份与合约相符,并且后续从执行层面无异议的信用证是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至关重要的一环。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难以实现的条款

难以实施的条款的判断标准是,依照有关的惯例、行业的操作程序以及业务操作要求,该类条款实施起来有较大的难度,或者是实施起来有较大风险,或者是在时间上根本不允许的。  

1. 将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做成开证申请人,并要求空白背书的条款

依据《汉堡规则》,提单上的托运人应该是货主或者是货主的代理人。信用证要求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做成开证申请人,本身就是违背惯例的做法,另外,依据有关的惯例,托运人是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人的界定,那么,如果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做成开证申请人,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提前转移,着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很难以办到的条款。另外,货物交给承运人,船公司签发提单,正本的海运提单是在发货人的手里,让开证申请人在提单上空白背书更是不可思议,无法办到的条款。 

2.要求货物出运后,在很短时间内交单的条款

在信用证下,货物出运后,卖方就要制备整套的单据准备交单,在这些单据里,有部分是出口商自备的单据,如发票、箱单等,有的是官方或者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据,如正式的报关单、检验证书等,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准备单据。关于制单和交单的时间期限问题,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依照依照UCP600规定的最晚要在货物出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二是,要保证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综合考虑以上惯例的规定,货运出运后,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制单和交单,如果信用证要求在货物出运后的当天或者是很短的时间内交单,是很难办到的条款。 

3.要求提供CIQ的批号

关于货物的检验检疫,出口的货物分为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和免检的商品。对于免检的商品,出口商无法取得CIQ的批号,如果信用证勉为其难让出口商提供CIQ的批号实在是无法办到的条款。 

4.要求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由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签名

对于要求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在单据上签名的条款,风险在于,如果相关人员拒绝在相关单据上签名(相关人员无签名的义务),就意味着卖方无法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继而开证行就有足够的理由拒绝付款。另外,即便大使馆的相关人员予以配合签署了相关单据,由于受益人手里并没有制定专家签字的样本,因此无法判断提交的单据或是检验证书会不会被开证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

二、无法操作的条款
 
1.非普惠制下的受惠产品却要求提交受惠制产地证A的条款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普惠制的框架下,只有在受惠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需要向进口商提供受惠制产地证A(FORM A),相应的出口国的官方机构会为出口商出具相关的FORM A证书。相反,非普惠制下的产品出口到非给惠国时,出口国的官方机构是不会给提供受惠制产地证A的,即便是这种商品到进口国享受某种关税减免安排,所以,非普惠制下的受惠产品却要求提交受惠制产地证A的条款,是卖方根本无法办到的条款。 

2.要求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上不得显示发票号码

在信用证的整套单据里,大多数的单据一般都显示本票业务的发票号码。因为,发票是基础核心单据。尤其是官方的单据,如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等,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在这些单据上必须显示发票的号码,如果信用证要求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上不得显示发票号码,这是与贸易的监管相矛盾的,也是卖方无法办到的条款。 

3.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时间要比提单的签发日晚

依照业务的程序和步骤,货物检验检疫的安排要早于货物的装船时间,检验检疫证书的签署时间是货物检验检疫的时间。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时间是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自然检验检疫证书的时间也会早于提单的签发时间。信用证上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时间要比提单的签发日晚,是违背业务的实际操作步骤的。提单前发后,在实施货物的检验检疫是不现实的,也是卖方无法办到的。 

三、潜在高风险的条款
 
1. 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

海运提单的性质,合法拥有提单的当事人拥有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在运输单据里,海运提单是需要谨慎处理的单据。空白抬头的提单,一旦经过空白背书,持有提单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提单取得提单下的货物。信用证上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当然就有卖方失去货物和无法收回货款的巨大风险。如果信用证上有此类的条款,受益人务必要通知申请人修改的条款。 

2.对船籍和船龄有国别和时间的苛刻限制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上有对船籍和船龄的要求也是常见的信用证条款,但是,如果信用证对船籍和船龄有国别和时间的苛刻限制时,就要当心此类条款的风险。尤其是船龄的要求,如同例句中,对船龄要求是5年以下,就可能会出口商的租船订舱环节带来风险,因为,一般情况下15年以下的船龄是合适的。要求5年以下的船龄,可能因为船龄的问题影响租船订舱,致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继而无法按时交单。 

3.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第三国或者是在进口国

关于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依照业务的实际,一般是在出口国所在地。如果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是在进口国或者是第三国,很可能因为卖方无法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法按时完成交单,导致最终的开证行拒付。 

四、陷阱条款
 
1. 要求提交开证申请人复签的单据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见到这样的条款,信用证要求卖方的发票让申请人复签,这样的条款,表面上看不是什么问题条款,但是到操作的层面或许有很大的潜在风险。试想,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在发票签名,卖方就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很可能因为无法取得买方的签名而无法按时交单。 

2.要求开证申请人签发无异议证明

在所有的附加开证申请人签署条件的情况下,都可能意味着一种潜在的风险。如上例,如果卖方无法取得买方的无异议证明,剩下的10%货款可能就无法按时得到偿付,甚至最终无法收回。 

3.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者复签的单据

在信用下,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角色,卖方最终是否能顺利收回货款,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如果信用证上有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者复签的单据,就要等待开证行出具或者复签,同样的,如果开证行拒绝出具或者复签,卖方同样会因为无法提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单据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理性处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的处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在货物发运前足够充足的时间内,通知开证申请人去修改或者是删除此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在卖方发货之前,卖方取得无异议和合理条款的信用证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是卖方发货后能安全收取货款的重要保障。如果发货之前有需要修改或是需要删除的条款务必在发货之前通知开证申请人去修改或是删除,因为一旦发货后,再去修改这些条款,一是时间上太仓促,对于在合理和有效的时间内交单的限制性条件;二是发货后,再提出修改信用证,无疑卖方会非常被动,如果开证行拒绝修改这些条款,卖方就可能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 

2. 要尽可能拒绝接受预付款、履约金和质押金等条件。 

对于信用证上预付款、履约金和质押金等条款,要依据合同和信用证的业务背景,谨慎处理。尤其是履约金和质押金条款,买方会以卖方支付履约金和质押金为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而骗取卖方的资金。 

3.对于佣金、回扣最好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佣金为付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通常情况下是再一笔业务完结后,由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支付佣金给佣金商。假若信用证上有预先支付佣金、回扣的条款,甚至是以此为开证行随后付款的前提条件,就要当心是否存在开征申请人联合开证行欺诈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条款,一般的做法是要拒绝接受此信用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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