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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政策】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须知(上)

发布时间:2020-07-01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检验检疫须知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一般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和咬胶、饲料粮谷、饲用草籽、饲草、加工植物蛋白糠麸饼粕渣类、青贮料、植物粉类、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输出国或者地区进口某种饲料,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准入名单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3062131/index.html)。


风险管理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方式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4/index.html)。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加工注册企业名单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企业信息(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index.html)。


检疫审批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业务办理项下“行政审批”选择“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模块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进口 级风险的饲料 [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生的宠物食品、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来自TCK疫区的麦麸企业需提供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1 份。






上图为满洲里海关人员对进境饲料开展实地调查


指定加工、存放场所


拟从事进境饲料原料定点加工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防疫、检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拟申请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首次进口备案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关前或报关时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向所在地海关进行备案。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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