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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今年底

发布时间:2020-07-03


6月29日,据交通运输部官网,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据悉,此前3月9日,交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两部门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相关部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交通部此前解读称,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将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将为疫情期间稳外贸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相关政策延续到今年年底,将进一步加强港口贸易上下游合作,降低经营成本,推动外贸企业减轻压力,渡过疫情难关。


交通部等部门还明确,要加强港航企业和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推动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有关部门还将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费收取。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为服务稳外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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