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要闻】海关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07-08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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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条文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同时,强化了海关等多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管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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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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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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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简称“废物原料”,指国家允许进口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利用价值并可用作生产原料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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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
境外产生的除废物原料以外的固体废物,包括以走私、伪报、瞒报、夹带等方式进境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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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目前,海关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已经形成了包括供货商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收货人注册登记、到货口岸检验检疫、后续监督管理在内的全过程检验监管体系。
下面,将对海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首次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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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是海关的法定职责。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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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规定。
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238号令)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5日,《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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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首次注册登记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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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三)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3.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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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1份;
2.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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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单位
全国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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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行政审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http://online.customs.gov.cn/),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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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直属海关对本辖区的收货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掌握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三)抽查其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正常;
(四)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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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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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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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海关温馨提示:
请广大进出口企业注意,在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致电海关12360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