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须知(下)
发布时间:2020-07-08海关小知识
检验检疫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须知(下)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一般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和咬胶、饲料粮谷、饲用草籽、饲草、加工植物蛋白糠麸饼粕渣类、青贮料、植物粉类、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有什么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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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对
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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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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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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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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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
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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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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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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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满洲里海关工作人员对辖区进境饲料进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
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检疫完成后还有什么需要做的吗?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特别提示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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