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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转内销” 征税小知识科普

发布时间:2020-07-1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加工贸易企业选择出口产品转内销,针对原来“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料件、成品等转内销,海关有什么相关规定呢?企业应该怎么做?发布君这就为你一一道来。





基本规定


☑ 要点: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内销货物类别



(一)剩余料件和成品内销


☑ 要点:折算成料件、计征缓税利息、提交许可证件(符合条件的可免于提交)。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对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折算成料件按上述规定办理。


PS:残次品如何内销征税呢?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剩余料件内销的规定办理。



(二)副产品内销


☑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计征缓税利息、提交许可证件。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进行归类后,根据其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特别提醒:




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进口核注清单和报关单上,“监管方式”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三)边角料内销


☑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免征缓税利息、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根据其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内销集中征税问答


(一)


问:企业可以先内销、后征税吗?


答:可以,采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方式。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具体见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二)


问:企业如何申请内销集中征税资质?


答: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主管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无需提供担保,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具体见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 号)。


(三)



问:内销集中征税有时限要求吗?


答:


具备按月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 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四)


问:能跨年操作吗?


答:不能


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税率、汇率等通常在年底进行调整,如跨年申报操作,可能导致手(账)册内容和报关单内容不一致,造成退单等问题。



具体如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 简单!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直接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生成相应的内销征税报关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即可。


☑ 好消息:免息!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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