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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知识】扫除疑问,一篇搞懂“提前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26

伴随着申报方式的改革进步,“提前申报”已经成为企业报关时经常选择的方式。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企业通关效率得以提高、通关时间不断压缩。


有关于“提前申报”,你是否还有一些疑问?本篇将带你扫除疑问,快速全面掌握政策要点。





“提前申报”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八条规定: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提前申报”相关管理要求


(一)申报时限

●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

● 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如实申报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限: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四)适用税率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

●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五)报关单修撤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

●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易混淆概念辨析


(一)


申报期限



● 普通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 提前申报货物的申报期限,则是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

(二)


适用汇率和税率



● 普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的汇率和税率,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汇率和税率,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


● 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四)《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

(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



▌关于本文:

来源 | 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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