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要闻】进口肉类食品:需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发布时间:2020-09-097月2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近期,德国、英国等欧美国家肉类加工企业相继出现了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屠宰、分割、存储、包装等工作场所多为人员密集的低温封闭环境,存在较大的病毒传播风险。
为科学指导肉类加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肉类加工企业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指南》明确,要做好禽畜肉类的源头管控,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指南》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一是在组织保障和制度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工作。
二是在人员管控方面,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加强职工日常健康监测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三是在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管控方面,要做好禽畜肉类的源头管控,加强通风换气,落实饲养车间、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包装车间、冷库、化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各项防护措施要求,同时做好会议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区域防控工作。要开展环境样品的定期核酸监测。
《指南》明确,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
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做好畜禽肉类食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四是在个体防护方面,要针对检验检疫人员、待宰区工作人员、屠宰工作人员、分割加工人员、副产品处理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及外围工作人员的岗位工种需求配备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五是在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方面,对出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和异常状况员工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指南》要求,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近日海关总署更新的《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2020年7月11日更新:
新增美国15家猪肉、牛肉、禽肉企业及冷库自2020年7月10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肉类产品输华。
2020年7月14日更新:
澳大利亚注册号为688肉类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3日启运的肉类产品对华出口。
2020年7月16日更新:
1.阿根廷注册号为5029禽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8日起启运的禽肉产品对华出口。
2.阿根廷注册号为3203、1304、1310、1621、4563和3655肉类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5日起启运的肉类产品对华出口。
2020年7月18日更新:
1.恢复巴西注册号为SIF3941牛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输华。
2.恢复阿根廷注册号为1920牛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输华。
3.恢复德国注册号为DE NI 11906 EG猪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猪肉产品输华。
2020年7月20日更新:
1.西班牙注册号为10.01204/B猪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5日起启运的猪肉产品对华出口。
2.澳大利亚注册号为282羊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20日起启运的羊肉产品对华出口。
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2812015/index.html
上海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
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人物并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要求,请各食品企业按照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贮存、运输、加工分装等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杀工作。
食品运输企业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每批次食品运输完毕后,应当对车辆和食品冷藏箱内外壁实施全面消杀。如冷链运输车辆非食品专用,在运输食品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冷冻库经营企业在进口冷冻(藏)食品入库前应对食品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并定期对冷冻库进行清理和消毒。食品贮存和运输企业,应当确保食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有效运行,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生产经营的肉类、水产品及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肉类加工企业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水产品。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企业应当将采购、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等相关追溯信息,按要求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也可以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
四、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相关企业在原料采购、屠宰分割、贮存运输、产品交接等过程中,应当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风险排查,落实生产经营环境和设施的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执行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冷链管理等要求,定期定时对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清洁消毒。
五、加强从业人员防护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及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加强各环节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特别是手部卫生,防止加工环境与从业人员产生交叉污染。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上岗前健康检查记录,做好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和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