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末出口口罩通关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31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包括医用口罩在内的11类医疗物资需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较为特殊,因为其本身就属于法定检验检疫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范围,因此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后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需要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虽然医用口罩无需实施产地检验,但是企业同样应当注意相关的口罩质量和商品检验工作,特别应当留意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出口口罩是否属于法定检验产品,否则可能会构成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将法定检验的商品申报出口的法律责任。从目前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看,个别企业因将医用口罩申报成非医用口罩导致被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项下的行政处罚。另外,海关总署于近日公布了近期查发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不合格批次清单,从清单上“不合规情况”的描述来看,海关对于防疫物资出口的检测已愈发细致和严格。
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需要填写《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中英文)、经营企业代码、产品名称(含规格、型号)、已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情况(附证书)、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对于国外认证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关键材料,需要企业提供扫描件。
医用口罩生产企业需要填写《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中英文)、经营企业代码、产品名称(中英文,含规格、型号)、产品分类(按选项填写)、进口国(地区)、已获得国外认证和注册情况(附证书)、资质文件、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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