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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互相转告!这6项外贸“陷阱”,你是否被坑过?

发布时间:2021-08-10

夏天终于在大前天趁大家一个不留神,“呲溜”地出逃成功。虽然平日里都被高运价、无舱位、船拥堵的负面情绪环绕,没给过它什么好脸色,但听说太阳又要从北回归线回到赤道的消息,还是想像小运一样挥挥手绢做个小道别。

2021年的夏天,依旧是一个抢不到舱位的夏天呢!

好像眼前曾闪过一系列有关为了抢舱位而引发“战争”的画面,但回顾起面对日常抢舱、日渐崩溃的高运价,不过是在热浪里翻个滚,雷雨天犯下矫情,伴随梅雨一起湿答答地发霉罢了,然后郑重其事地立下势必要抢到舱位的flag。

但又有什么关系呢?纵使高运价、无舱位、船拥堵逐渐变成了一地鸡毛,幸运的是,少部分人也能在一次次未经谋划的航线中,挑挑拣拣,抢到那最后一条神奇的热门航线...

说到这里,回忆起你的外贸或货代生涯中,是否有着无处不存在着风险和“陷阱”呢?

若要防止外贸业务经营中的失误,首先应该了解在外贸业务中有哪些“陷阱”,这些“陷阱”的特点是什么,这样才能有效识别,进而达到防范的目的。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① 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② 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③ 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1 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④ 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或制定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

2、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

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 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②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③ 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 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 CFR/CIF 合同。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

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

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

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

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上当,掉入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

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

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

如 L/C 出了几批货后改 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 D/P、D/A 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

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

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

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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