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主动披露新福利:放宽容错、不处罚、免滞纳金、不列信用记录
发布时间:2022-07-05继海关总署明确五大措施免除部分费用和手续后,2022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相关企业应尽快自查过往业务及正在进行的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文末已整理常见主动披露情形),因为本公告有效期暂定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编注: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主动披露,可免除企业滞纳金。
编注:从原先50万元放宽至100万元;不列入海关企业信用记录“黑名单”;因当前仅存在高级认证企业,故对2019年161号公告中的认证企业进行词语调整。
编注:首次明确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仅能享受一次“福利”,不可贪杯。否则也违背了初衷,主动披露监管初衷是鼓励企业自查问题且目标是少出问题。
编注:明确企业必须书面提交主动披露(通过海关业务现场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均属于书面申请),不可口头向海关说明问题。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常见主动披露情形
(一)一般贸易类
1.价格申报不实;
2.不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如漏报运保费等;
3.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如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4.漏报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如漏报应税佣金和经纪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等。
5.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6.数量等申报不实。
(二)加工贸易类
1.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申报不实;
2.擅自外发加工;
3.擅自交付;
4.擅自处置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
5.擅自串换保税料件;
6.保税料件无正当理由短少。
(三)减免税货物类
1.不符合减免税审批条件;
2.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3.擅自销售、转让、抵押、质押减免税货物。
(四)检验检疫类
1.商检类: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2.动植检类: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
3.食品类: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认证认可类: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进口。
(五)企业管理类
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账簿单证设置类
未按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