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数据出来了,难道还不够真相大白?
发布时间:2022-08-261.出口地区的结构性影响
RCEP落地维持了我国对成员国出口的良好增长势头。2022年1至6月,我国与RCEP贸易伙伴进出口规模合计约9393亿美元,约占我国贸易总额的32%。1至6月,我国对RCEP成员国的出口规模约4685亿美元,同比增速为14.7%,高于过去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12.4%的年均增速。
从出口结构看,除了越南和日本,RCEP主要成员国对我国出口拉动显著。1至6月,我国出口至RCEP主要成员国占比提升,非RCEP成员国的出口份额被RCEP伙伴国挤占了1.11个百分点。今年我国对多数RCEP伙伴国的出口份额都有所增长。其中出口份额小幅增长的有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印尼等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份额持平的有新西兰;出口份额下滑的有日本和越南。日本出口占比下滑主要与5月末以来日元大幅贬值削弱其进口能力有关。对越南出口份额走弱,可能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越南与我国在机械制造和纺织服装产业中有一定竞争性,越南对我国这两类产品的关税优惠并非是一次到位的,如出口至越南的通信设备产品的关税目前仍高于其他成员国;二是基于区域性价值链的专业化分工体系,越南对我国的进口集中在机电产品的上游产品。今年越南将重点放在终端生产环节以满足海外需求,对来自我国的产能扩张和固定投资的需求存在滞后性。
我国对日本和韩国出口从RCEP中受益。今年以来,我国出口至日本和韩国的绝对金额处于高位,对日本和韩国的出口占对东盟出口总额约65%,虽然对日本出口占比相比去年有所下降,但出口至日本和韩国的平均同比增速保持在4.4%和17.5%的水平。RCEP生效带来的一个重要契机是中国与日本之间首次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日本对我国88%的货物实施零关税。这也是中国、日本和韩国首次达成共同的自贸协定,有助于东北亚经贸一体化。
2.出口产品的结构性影响
RCEP对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影响方面,须关注三个问题:我国产品对成员国是否有出口优势;出口优势产品是否享受进口国关税红利;出口优势产品是否受到其他成员国的竞争替代。
自身不具备出口优势,且对RCEP成员国没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难以对我国出口形成显著拉动,RCEP对此类产品的出口影响有限。RCEP实施后,此类产品对成员国出口占比小幅下滑。由于供需两端拉动不足,未来这些产品难以从RCEP框架中获得发展空间。
自身不具备出口优势,但对RCEP成员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出口优势不一定具有可持续性。例如,第2类植物产品、第4类食品饮料烟草、第5类矿产品、第10类纸板制品。这些产品具有重量大和保质期短的特点,解释了我国仅对RCEP邻近国具备出口优势的现象。RCEP实施后,上述产品对成员国出口占比同样小幅下滑,表明在当前全球能源供给收缩和粮价飙升情况下,我国资源类产品对RCEP出口难以长期维持。
自身具备一定竞争力,且对RCEP成员国出口有显著优势的产品,往往能享受RCEP内部较大的关税优惠,此产品链的出口景气在短期内难以消退。例如,第8类皮毛制品和箱包、第11类纺织制品、第20类杂项制品。这三大项中,部分东盟国家与我国产品存在一定竞争。根据出口产品地区结构和关税差异测算,受益于RCEP的细分产品分别是第8类的行李箱,第11类的衣衫、西装、家居用品,第20类的座椅和玩具等,且上述产品在RCEP框架下的关税普遍下降且降幅较大。随时间推移,此类产品类型所享受的关税红利有望逐步加大。
自身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但对RCEP成员国出口只具有一般竞争优势的产品,其高端产品出口将获得出口增长空间,但须注意成员国内部替代性。例如,第16类机电设备及零件、17类车辆和船舶。RCEP实施后,虽然此类产品没有享受来自全体成员的短期关税优惠,但在国内全产业链的支撑下,我国出口占比仍明显上升。此类产品因涉及各国的工业生产、基础制造等关键领域,针对我国的同一出口产品,不同成员国可能会设置不同档次和不同期限的关税优惠。短期看关税红利可能对我国出口发挥的作用较小,但后续关税优惠全面铺开后,我国有望凭借产品竞争力争取更多出口份额。
在这两大项中,部分成员国与我国存在一定的竞争性。按照替代效应由弱到强的程度可作三种分类:
一是区域内部转移替代效应不显著的出口优势产品,此类产品在RCEP实施后会快速反映出关税红利对出口的拉动。主要集中在我国对特定成员国具有优势的产品,包括机器零件、电子存储设备、汽车零件等。
二是区域内部转移替代效应较强的产品。鉴于其中多属于长期零关税产品,且RCEP实施后依然保持零税率,则此类产品对我国出口拉动将会持续。主要集中在我国对多数成员国有出口优势的产品,例如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该类产品的区域内部竞争相对激烈,在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进口市场,我国与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存在“四足鼎立”之势。
三是存在内部转移替代效应、且对我国关税壁垒较强的出口优势产品,出口可能受一定影响。例如,电话及通信设备,越南对我国基准税率高于区域内的其他竞争国且降幅不及其他成员国,因此需警惕此类产品出口份额转移的风险。
3.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分析
从出口产品竞争力看,按照RCEP对我国出口产品链的拉动作用由高到低,可分成三类:
第一类产品自身具备较强出口优势,在RCEP长期关税优惠的助力下,竞争优势将会强势延续。这类产品集中在第16类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第17类的汽车零件等。我国此类产品在区域内享受的关税优惠力度较大,今年以来在出口占比已较高的同时仍不断增长。国内高端制造业有望抓住RCEP的契机扩大出口影响,推动产品升级转型,未来一段时期此类产品可能成为拉动我国出口的主力产品。
第二类产品具备一定竞争优势,虽出口份额不高,但受RCEP关税保护,具备较强增长潜力。这类产品集中在第16类产品的中游工业制成品,包含机电类的机器零件、存储设备等。由于区域内的产品竞争并不激烈,是RCEP实施后对国内出口产品链利好较大的领域。但其占比偏低且今年以来仍有所下降,表明出口产品优势尚未发挥。后续在国内产业链升级提质后,其出口数量和金额有望同步增长。
第三类是短期受益于RCEP关税红利的产品,不属于国内升级转型领域的产品,出口增长和红利期可能相对较短。这类产品主要集中在第8类皮毛制品和箱包类的行李箱等,第11类纺织制品类的衣衫、家居用品等,第20类杂项制品的座椅、玩具等。此类产品属于传统劳动密集型,虽然目前RCEP的关税优惠可能会延长产品出口的红利期,但国内劳动成本优势已转向人力资源优势、环保监管趋严。东盟凭借劳动力丰富、成本低廉、外商投资优惠等条件,逐步承接了来自我国的相对低端的产业转移,尤其是纺织品和衣物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