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起,这些外贸新规正式落地!
发布时间:2023-09-05
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277845/index.html7月31日,中国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两个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分别对部分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为期2年的临时出口管制,同时,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24616.shtml3.来华人员8月30日起无需进行入境前核酸或抗原检测
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宣布,自2023年8月30日起,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
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四部门于8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称,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结束,中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调整。具体而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工作。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ax/202308/20230803436393.shtml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条例71(1)(b)的规定,环境部部长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生产、进口或使用加拿大环境保护法附件1(schedule 1)中列出的 850 个化学品或含有这些化学品的混合物、产品或物品,必须在2024年1月17日前完成申报。
申报对象包括:在2022年日历年内,生产、进口或使用附件1中列出的物质,或含有 ≥0.1% 物质的混合物、产品和物品,且吨位量超过 100kg 或 1000kg。- 食品包装材料,包括一次性碗、盘子、杯子、其他餐具,以及与食品或饮料直接接触的食罐和盖衬;
- 家庭住宅中使用的家具、床垫、垫子或枕头,其中物质包含在泡沫、皮革或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中;
- 家庭住宅中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层压地板,或用于地板的泡沫衬垫。
加拿大政府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为优先级决策、风险评估活动以及风险管理措施提供依据。请注意,此次发布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若未能按时遵守或违反规定,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不等,最高可达25,000加元或500,000加元。对于第二次或多次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将翻倍。英国政府8月1日发布消息称,政府致力于通过“消除壁垒和繁文缛节”来减轻企业负担并帮助经济增长,并宣布无限期延长企业使用“CE”标志的期限。这被视为英国脱欧后一系列改革变动中的最新让步。
英国商业贸易部指出,保留欧盟产品安全标志的决定是与行业讨论后作出的,并将其描述为“来自企业的关键请求”,称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英国经济增长。7.俄罗斯宣布EAC简易认证方案延长至2024年9月
俄罗斯发布第1133号决议,将EAC简易认证方案的实施日期延长至2024年9月1日。在这个日期之前,产品可以在不贴标签的情况下进口到俄罗斯。
依照新决议,简易认证方案的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相关的认证 (EAC DoC) 信息。如果不公布,这类产品就不能于市场上贩卖。此外,如果公布信息,申请人必须在简易EAC DoC有效期结束前,依照常规的方案完成相关认证。日本经济产业省8月9日开始施行政令,针对俄罗斯新增逾750个品类禁运对象,以加大对俄的制裁力度。
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汇法) 修改政令,日本此次禁运的750个品类中,有包括二手车在内的、排气量超过1900cc的乘用车,以及混动车、纯电动汽车(EV)、纤维、塑料制品、电影放映机等支撑产业基础的其他品类。
8月15日,墨西哥总统签署《关于修改一般进出口关税法行政命令》,自8月16日起上调包括钢铁、铝、化工产品等多种进口产品的最惠国关税。
本次上调关税法令将影响数百种产品的贸易。具体而言,该法令上调了适用于392个关税项目的进口关税,详见这里。上述关税项目中,除特定纺织品将被征收15%的关税外,其他所有产品现在都将被征收25%的进口关税。受该法令影响的产品有:钢铁、铝、竹制品、橡胶、化工产品、油、肥皂、纸张、纸板、陶瓷制品、玻璃、电气设备、乐器和家具等多种进口产品的最惠国关税。
2023年8月2日,据阿根廷共和国官方公报消息,阿根廷药品、食品和医疗技术管理局(ANMA)发布5978/2023公告,发布化妆品类产品中禁用成分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主要内容:
- 4-氨基-3-羟甲苯 (INCI:6-氨基-M-甲酚;CAS号2835-98-5)
- 1,2,4三羟基苯 (INCI:1,.2,4-三羟基苯;CAS号533-73-3)
- 2-[(4-氨基-2-硝基苯基)-氨基]-苯甲酸 (INCI:2-[(4-氨基-2-硝基苯基)-氨基]苯甲酸
3.根据第155/98号决议和补充规定,为根据该规定获得的化妆品、个人卫生和香水的所有者、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90个工作日的时间,以便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向ANMAT开始相应的化妆品配方和标签修改程序。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选择上一款规定的替代方案,则这些产品的准入将被完全取消;4.不遵守该规定将是那些对第6463号法律和第341/92号法令规定的制裁负责的人承担责任,但不影响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
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面条的进口要求,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3.必须在制造商声明出示以下内容:证明产品的鸡蛋含量(如<10%)、制造商名称、地址;12.新西兰针对食品进口商的新食品安全规则正式生效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网站消息称,为更好确保进口食品对当地消费者的安全性,对所有新西兰食品进口商的新规已于8月1日生效。
2023年2月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发布的《食品通知》中详细介绍了这些规则变更,其中对食品进口商的4个关键领域提出了详细要求。食品进口商必须在食品运抵新西兰之前进行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确保食品以安全的方式储存和运输,保存适当的记录,并制定召回计划,以防出现问题。不遵守安全规定的食品进口商公司可面临最高50万新元的罚款,个人最高可被罚款10万新元并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新西兰食品安全部门网站上提供了针对进口商的指南,如有任何疑问,食品进口商可以联系新西兰食品安全部门,电话:0800008333,电子邮件:info@mpi.govt.nz。印度消费者事务、食品和公共分销部下属的消费者事务部近期发布了电子预包装产品的最新修正案。
该修正案修改了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先前通知的特定部分。根据2023年6月23日修订的通知,现在允许实体通过二维码提供以下未包含在产品包装中的信息:
2023年8月3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7/2023-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5月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re)“SMOF”]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122.41~537.30美元/KFKM、韩国为807.88美元/KFKM、印度尼西亚为857.23美元/KFKM,(征税详情见本案终裁公告)。
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和弯曲不敏感单模光纤(G.657),涉及印度海关编码90011000项下的产品。本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色散位移光纤(G.653)、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和非零色散位移光纤(G.655&G.656)。2023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加拿大、德国、韩国、荷兰、土耳其和英国等7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锡板(Tin Mill Product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加拿大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5.29%、中国大陆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22.5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11.98%)、德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7.02%、韩国、荷兰、土耳其和英国等4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均为0.00%。
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3年10月30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于2024年1月8日对进口自其他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0.11.0000、7210.12.0000、7210.50.0020、7210.50.0090、7210.50.0000、7212.10.0000、7212.50.0000、7225.99.0090和7226.99.0180项下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