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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金邦物流告诉你:陆运合同中你不知道的秘密

发布时间:2017-03-14

公路运输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机制。小到快递运输,大到公路特种货物运输,都司空见惯,不再是一件稀奇的事!


然而,在法律框架内从事陆运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但是,真正掌握并且了解法律框架内的正规操作规范的人,估计还是少数。联系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法律桥梁和纽带就是物流运输合同。尤其是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往往都不具备标准规范的规避风险手段和知识。可偏偏所有经济利益的实现,还都是需求通过合同这个法律方式实现与保障。因此,合同就把物流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的手段与工具。那么,运输合同里究竟有什么秘密呢?金邦物流为您全面答疑!


主要就是:防范法律风险应着重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我们重点说一下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要把好物流运输合同的签订关。


  (一)签订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一方为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或独立公司法人;另一方为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第三方为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条款应完备、合法。      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也是首要原则。一般运输运输合同主要包含如下主要条款:(1)、合同主体详细信息,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2)、运输对象,即运输之货物,运输对象情况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志等;(3)起始地、到达地名称;(4)、承运方式、承运期;(5)、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6)、合同的价款与支付方式与期限;(7)、违约责任条款;(8)、承运人免责条款;(9)、争议解决方式;(10)、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等。      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2)、是否明确货物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3)、责任的转移。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三)物流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行使与承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1.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为: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①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②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2. 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①如实申报货物内容;②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③妥善包装;④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托运人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货物,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⑤支付承运费用。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事后发现,及时发出异议书,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证据保全措施,以为将来索赔收集证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遵循适当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进行双方协商,做好对合同内容的补缺和推定。正确行使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提存以及违约时的减损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不损害对方利益。


当然,不仅仅如此,还有其他应引起注意的法律问题,我们下期再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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